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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市正式执行“醉驾”新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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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0-23 06:51:46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10月8日起,湖州市正式执行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的《关于办理“醉驾”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》,即日起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、浙江省公安厅《关于办理“醉驾”案件的会议纪要》不再执行。

据了解,此次“醉驾”新规在体现从严打击的基础上,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醉驾进一步从宽处理,回归理性打击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指出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、驾驶的车辆种类、行驶的道路种类、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“醉驾”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,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、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、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,针对群众关切,突出打击重点,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。

其中,《纪要》对于道路认定和立案标准方面做出的新规定,是本次规改中的亮点。在道路认定方面,新规明确指出“醉酒在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,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,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、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情况,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’”。在立案标准方面,新规更早介入刑事强制措施,规定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,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(≥80mg/100ml)的机动车驾驶人,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,均立案查处,且除了嫌疑人需要立即送医抢救治疗等特殊情况外,一律予以刑事立案和刑拘,如血液酒精检测结论达不到醉驾标准的,公安机关再行撤案。而在酒驾案件办案过程中出现羁押强制措施到期情况时,新规取消此前施行的监视居住方式,直接改为将当事人取保候审,在督促办案机关对酒驾案件快审快办的同时,进一步保障嫌疑人(被告人)的合法权益。

此外,针对以往可能出现醉驾刑事撤案、不起诉、免予刑事处罚后,相关的行政处罚没有及时跟上的问题,新规明确了醉酒驾驶后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被撤案、不起诉、免予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,对该类醉驾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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